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任何一方所持有的财产,都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维系过程而自动转变为夫妇共有的资产。
具体来说,以下数类财产可视作是夫妇一方个人拥有的私有财物:
(一)该方在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或者部分的财产;
(二)该方由于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相应补偿款或
赔偿费;
(三)根据
遗嘱或者
赠予协议属该方独享的财产;
(四)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首饰等;
以及(五)其他应当明确归属于某一方名下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