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现象的存在无疑侵犯了
商标专用权。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在同一
类别或相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已
注册商标极为相近者,抑或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己方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近似者,如若此类操作可能导致
消费者产生混乱或误解,那么,若使用与自家注册商标相同标识者,理应被判定为涉嫌侵占他人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