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之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其中所谓的阳合同,其所代表的并非双方
当事人的真正意思表示,而仅为规避税款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宜之计;
至于阴合同,往往是在逃脱税金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等不合法的目的下达成的,其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规定,更可能给社会稳定造成潜在的风险隐患。
有鉴于此,依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任何涉及到
民事法律行为的订立与履行都必须秉持当事人真实意志及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原则性要求的基本理念。
因此,用以达成各种非法或
欺诈目的的阴阳合同,无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极大挑战和亵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