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关注的是,
侵权行为人身受害者的盈利状况以及承担
赔偿责任的经济实力也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一般而言,那些纯粹为了追求利润而侵犯他人人格权的
违法者,往往在他们所从事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不菲的收益,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具备一定的
赔偿能力。
基于这样的事实,在处理此类
侵权案件时,我们完全可以适当地依据违法者的盈利状况来提高他们所应支付的
赔偿金数额,从而通过在经济方面对这些
违法行为进行更严厉的惩罚,并给予受害者更有效的安慰与补偿。
而在面对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时,我们还应当仔细考量
行为人的实际经济状况。
比如,如果行为人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那么法院就可以合理判决要求他们支付较高的赔偿费用;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不佳的话,法院也可以酌情调整
赔偿金额,使之更为合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