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确认为
无效婚姻的情况下,无论是作为
当事人还是具有相关切身利益的一方,皆可向有权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该段
婚姻无效。
在这里所提到的“相关切身利益”是指那些因特定原因(如
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或存在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而主张婚姻无效的人员。
具体而言:
首先,如果是因为重婚问题而引发的无效婚姻请求,那么涉及到相关权利和利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该婚姻的
近亲属以及基层社会组织;
其次,如若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导致婚姻无效,那么实际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士即为仅未成年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最后,若是由于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引起的无效婚姻请求,其涉及的切身利益者也主要为主张婚姻无效的近亲
家属们。《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