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进行
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其与过去的分离时间长短并无直接关联性。
当所有
当事人都是基于
自愿原则做出决定时,他们只需要双方共同签订一份完善的
离婚协议书,然后亲自前往相关的
婚姻登记机构去
申请离婚登记便可完成。
然而,如果其中有一方希望能够实现
离婚的话,那么他或者她可以选择采取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他们需要提供充足的
证据材料以证实他们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这种状况经过长久的
分居生活后仍未得到改善。
假若法院经过仔细审核判断出这对夫妇之间的情感裂痕已然无法修复的话,它将会批准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