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饰装修合同中的
违约责任,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并未对此进行限制性规范,其具体的
违约金额由缔结该合同的两方
法律主体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协商确定。
然而,在此项约定过程中,应避免出现单方面违反公平正义的情形发生,即违约金额不应低于因违约行为所引发的实际
经济损失,同时也不宜过高,否则将可能被司法机关或
仲裁机构依申请人的申请而裁定进行调整。
在此,我们将就此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和解读,内容如下:
首先,如若在
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就违约金额达成了较低的协议约定,那么在面对守约方的合理
赔偿诉求时,受案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有权利依据实际情况对该笔违约金额进行调整和增幅,以
保证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如果在制定违约金条款的过程中,违约金额经过不公正的抬高,已经达到了无法用实际损失来衡量的程度,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的受损方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适当降低违约金额,以确保双方之间的平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对于那些未曾
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合同,守约方可按照自身实际遭受的切实损失来要求违约方作出赔偿弥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