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受到与以下人格权益领域相关的重大非法侵犯,受害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求得精神类补偿的申请,均应得到该法院依法公正负责的审理和裁决:
(一)涉及到人类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身体权;
(二)关于个人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以及荣益权;
(三)相关于人的自尊心和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等方面。
如违反了公众利益的基本准则、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对他人的个人私隐及其他应受保护的个体人格权益进行侵犯的行为,只要受害方以
侵权的名义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
诉讼,求偿精神上因此所承受的损害,那么,同样应该得到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负责的受理以及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