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存在以下情形,通常情况下,
监视居住资格是不会被终止的: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
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地点的行为;
其次,未经执行机关许可私自与其他人见面或进行通讯联络的行为;
再次,在被
传唤时未能遵守程序规定及时抵达现场的行为;
此外,妨碍
证人如实作证的行为;
最后,有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与其他
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提供
虚假信息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
起诉到人
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
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