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
结婚证所得凭证的有效性这一主题时,首先必须明确领证程序对于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而言,它是一种签发用以确认合法婚姻关系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通常会采取
一式两份的形式,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且该文件须由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和印制,同时由县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市辖区或者未设立区的市人民政府加注印章。
除此之外,结婚证上还需贴附相关联的照片,同时还要加盖专项的公章。
若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结婚证(即所谓“走后门”),则所得的凭证极大概率为无效。
这是因为受到法律认可以的合法夫妻,其标志便是持有结婚证件的两个人。
另外,如果新人们在申请结婚证时未能如实进行登记备案,即使已经获得结婚证,该凭证也是无效的。
因此,当需要核验某对新人拥有的结婚证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时候,需要核查网络记录中查询到的结婚证序号,并考量双方是否具备
法定结婚年龄资格及是否真实持有结婚证件。
只有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才能确认该结婚证是真正意义上的有效凭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