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并不包含
缔约过失责任之范畴。
违约责任乃是
当事人之间所达成之协议约定的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源于国家法律之明文规定;
另一方面,违约责任覆盖范围是合同正式生效后至
存续期间的各项行为,然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环节过程中;
此外,违约责任的实施方式包括支付
违约金、
赔偿损失以及实际履行等多种方式,而缔约过失责任的
赔偿对象主要是议定方因为对方之不当行为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还有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各自独特的适用边界和行使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