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
侵权之判定方法:
鉴于一般
消费者在判断外观设计时所具备的知识层次与识别能力,以及授权外观设计所归属产品种类的类似或近似的设计领域,确定
专利法所赋予的保护权限范围,故任何侵犯此保护权限之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侵犯
外观设计专利之不正当行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
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
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第十五条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