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用得视情况而定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减免。
对于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支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而言,其付出的
抚养费用在某些特殊状况下是可以得到部分或全部减免的。
所谓“减少给付”,主要是指当作为支付方的父母因长时间患病或失去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极为窘迫,无力按照原先商定的金额履行
抚养责任时,若需方即子女能够承担起大部分抚养费用的负担,那么此时,他们便有权向支付方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相应地降低支付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