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几种情形中,必须实施地价评估:
首先,是为了确立或修订大中小型都市以及城镇的基准地价而展开的过程中;
第二,当涉及到
土地使用权的移转、租赁、
质押或者作为股份赋值时;
第三,在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家回收土地使用权事宜时;
第四,当企业需要进行体制改革,例如计划组建上市或者非上市性质的企业,并且涉及到土地资产处理或者核实企业资产规模等相关事务时;
第五,当企业进行合并、
倒闭、清查财产以核实土地资产价值时;
第六,在
司法诉讼或者
仲裁程序中,涉及到土地资产处置问题时;
第七,在按照土地资产价值征收相关土地
税费时;
最后,当遵循法律
法规要求必须进行地价评估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