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据《
民法典》行使
合同撤销权时,
当事人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
首先,若出现了当事人自知悉或理应得知、存在撤销事由而未对其提
起诉讼或仲裁的情况,那么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当事人则有权利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其次,如果当事人受到压迫或恐吓以至于无法自由表达意志,且这种强迫行为持续了一段时间,从法定的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予以撤销合同。
此外,当事人明知存在撤销事由却仍旧明确表明放弃其
撤销权,或是通过自身的行为表述出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皆非
可撤销之合同。
最后,法律对于此类问题还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提到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