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公诉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从首次接受
侦查机关询问或受到
强制措施的那一刻开始,就有权利
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
而在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则可以在任何时候自由地选择
委派辩护人。
同样地,在公诉案件中,
被害人和其法定
代表人、
近亲,以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表人,从
案卷移交给
审查起诉部门的那一天起,便享有了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而在自诉案件中,
自诉人和其法定代表人、近亲,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同样享有这个权利,并且随时可以进行委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