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交通事故时,出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强制性要求当事方签署。
在交通管理部门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过程后,该文件将会被直接送达到相关
当事人手中,如若当事人予以签收则需在其中附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但同时,若当事人未予签署,亦不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
法律效力产生任何影响。
假使当事人对于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有异议,可于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日期起算,应当最迟在三日内提出异议书面申请,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复核审查。《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