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继父母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后,若其与继子女共同建立起培育、扶持和教育的纽带,那么,该继子女便具有法定的权益
继承来自于继父母的财物遗产。
然而,只有当继父母尽职尽力地执行了
抚养与教育职责,或者是已经成年的继子女尽心尽力地对待(呈现出)对继父母的照顾与关爱,这样才能使教育供求关系得以实现,从而推动双方建立起一种受法律认可并模拟血缘亲情关系的联系,使得继父母与其子女之间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责任与真正的亲子关系之间达到同等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