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完
居间服务义务且成功协助达成签约之际,若
租赁合同之终止并非源于中间人的过错所致,
当事人无权要求中间人退还先前收取的各项酬金。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规定,一旦中介协助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签署,委托方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报酬,无论合同执行的深度如何、是否已经顺利结束乃至合同最终是否解除,都不会影响此项报酬支付规则的适用。
然而,如若因为中介机构故意隐瞒事实或实施
欺诈行为引发
合同的解除,那么
受托方可要求中间人退还所有的
居间费用,同时也有权向中介追偿自己在此过程中所蒙受的所有
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