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不涉及到任何
财产权益争议的
民事诉讼案件,将会按照每件
诉讼案件的办理进行收费原则,即3000元人民币至30万元人民币间不等。
具体的费用标准,则需由涉案双方
当事人和委托的
律师事务所以共同协定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价钱。
(2)若案件涉及到财产权益关系的
民事诉讼事务,我们会采用市场调节价的方式来进行收费。
这类案件包括了
附带民事诉讼仅对其中民事部分有
代理需求的案件及非诉讼调解后产生的
民事纠纷类案件。
在涉及到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对于每个阶段的服务收费则需要根据案件标的金额按照如下标准分段累加计算:
1.倘若案件的标的金额低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时,收费的比例通常为8%至10%之间;
而如果收费的总金额未达到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那么每件案件都将以5000元人民币作为起始收费点,但是最高收费不能超出30000元人民币的范围。
2.倘若是标的金额处于10万元人民币至50万元人民币的区间内(含50万元人民币),收费的比例通常为7%至9%之间。
3.当案件中的标的金额涉及到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含100万元),服务收费的比例则通常标准在6%至8%之间。
4.在案件标的金额处于1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的范畴内(含500万元人民币),收费的比例通常设定在5%至7%之间。
5.最后,如果案件的标的金额高出了500万元人民币,直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含100万元人民币),收费的比例规定通常保持在4%至6%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
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
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
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