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达成之后,
当事人可能会后悔决定将
孩子的抚养权交给其中一方。
若确实有此想法,可尝试与对方进行磋商,重新商定孩子的抚养权以及相关事宜;
或者,该当事人也有权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这在法律制度中是被明确认可的。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无论是在
离婚发生之后的哪个时间段之内,当事人都享有对
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更大自主权和变更空间。
因此,当当事人对此产生疑虑或后悔时,法律对此现象是给予充分支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