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之变更系指债务基于特定法律事件而导致其主体、内容乃至客体的全面或局部性转变。
此种变更,往往发生于债务确立之后,债务尚未得到全面履行或尚有部分未履行之时。
就广义而言,债务的变更包涵了债务的主体变更与债务内容的变更两个方面,主体变更又称之为债务的转让。
在这种情况之下,债务的内容保持不变,但
债权人及
债务人却由第三方承担。
然而,狭义的债务变更观念则主要关注债务内容的变更这一层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