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
继承程序中,若存在具有
抚养能力但未能履行扶助义务之子女,分配遗产之际应相应减少
遗嘱分配,甚至赋予不予分配的权力。
因此,子女不尽
赡养家庭之责任有因之可能导致无法获得任何继承财产份额。
对于具备经济承受能力且已成家立业之成年子女,无论性别如何、婚姻状况如何,在父母步入老年期急需照顾之时,均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竭尽全力完成抚养义务直到父母生命终结为止。
如有子女一方未能尽到本应承担之
扶养义务,在父母作为
被扶养人处于无劳动力或生活困境时,拥有向该子女请求支付
赡养费用之权利。
针对那些拒绝履行此等义务之人,可采取司法措施加以协调解决;
如
情节严重构成
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所实施的
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