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办理离婚过程中,
当事人双方有权就
子女抚养费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选择不承担相应义务,即无需支付
抚养费。
这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得出,即在
离婚案件中,男方或女方作为直接
抚养方,另一方应当为其承担一定比例的子女生活与教育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期限需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如无法达成协议,则诉诸于法院裁决。
在这个过程中所形成的抚养费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面临特殊需要时,有权利随时向双亲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有约定或判决额度的合理请求。
因此可以说,向已成年的子女支付抚养费乃是每位家长应尽的法律义务,只有在男女双方达成共识或者某一方确实无力承担此项义务之时,才能免除支付抚养费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