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件发生之后,医生应采取以下适当措施:
首先是立即向所任职的科室负责人报告此事;
其次,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提供本医疗服务的
医疗机构内专门负责医疗质量监测与控制的部门作出汇报;
当相关人员和部门接收到这份报告后,他们须立即开展深入的调查与核实工作,确保掌握到的所有信息真实无误,并在此基础上,向医疗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进行详细的报告,然后由医疗机构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上报,同时向涉事患者及其
家属进行详尽的情况说明和解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
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
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
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