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关押期届满之时,并不必然意味着必须解除或取得
保释资格。
若相关
刑事案件尚未得到彻底审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保释手段以保障案件的顺利推进时,涉案人员即可向司法机构提出相应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
羁押乃是司法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在
终审判决之前所实施的临时关押之一。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
逮捕和
拘留行动后,同时也是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同样存在的自然状态,而非一种独立的
强制措施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