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盗窃财产并导致物品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依据我国
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可将其认定为盗窃行为,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量刑范围内加重定罪判处,同时需判
处罚金或单处罚款。
若此等情形还涉及到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当选取性质更为严重的一项
罪名进行
加重处罚。
然而,需注意倘若
犯罪分子实施了盗窃行为后,为遮掩真相、打击报复或是其他目的,再恶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其他相关犯罪行为,那么便必须将这两种罪行合并起来,按
数罪并罚原则进行惩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