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行为的明显特征,可以归纳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承揽的行为是以达成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终极目标的;
其次,承揽行为所涉及到的标的物,即特定的工作成果是非常明确的;
再者,承揽人在实现工作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独立性是不容忽视的,而作为定作方,其只能在尽可能不干扰承揽人工作进程的基础上,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行使必要的指示、监督以及检查等职能;
最后,承揽人需要自行承担实现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并独立完成所有相关任务。
对于如何判断一个
法律关系是否构成
雇佣关系,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四个关键要素:
首先,双方
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雇佣契约(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上的雇佣约定);
其次,被雇佣的员工应当获取相应的薪酬待遇;
再次,员工须以提供有偿劳动服务为其主要职责使命;
最后,员工应受到雇主的严格
管制和指导以及对其日常工作活动的密切监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3点及第4点是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具备有效订立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