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误判真作为仿制品而以低廉价格出售,则构成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事由。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下所施加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应
行为人享有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因此,如有
当事人由于失误将真实作品视为
伪造之物而出售的情况,实际上是在对标的财物的本质属性形成曲解,无疑符合重大误解的范畴,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完全能够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的方式,请求撤销此项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