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离婚后,未承担未成年
监护及养育责任之一方可拒付所应分担之
抚养费用,对此情况,另一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来追究对方的责任:
(一)协商解决。
两造可以就抚养费用问题进行深入沟通与商议,以期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
协商过程中,各方需重点关注付款金额、支付周期以及支付方式等关键环节。
(二)诉诸法律程序。
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求获得公力救济。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根据两方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区的生产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抚养津贴的金额,并就支付周期及其方式做出明确裁断。
(三)
申请强制执行。
若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
孩子抚养费的支付事宜,而裁判机构又已作出明确的判决或裁定,但一方未能按照该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此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请求执行庭实施
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