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合法婚姻之后的漫长阶段里所获得的各类财产收入,都将被视为夫妻的
共有财产:
首先,包括了配偶一方或双方从工作单位所获取的稳定薪资和奖励津贴,以及他们从事的各项劳动所得到的合理回报——即所谓的“
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其次是生产经营或资本运作所带来的丰厚收益——统称为“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接下来,“
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
再次,依照法律规定,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除了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特别作出明确规定仅归属一方所有者之外,其余皆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除此之外,如果一方以其
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并以此获得的收益,亦应纳入夫妇共有的财富之中;
另一方面,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法律程序中所实际收到或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有权获取的住房福利补贴、
住房公积金以及基本
养老保险、破产
赔偿等费用,同样属于夫妻共享的家庭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