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贿金额介于二十万元乃至十万元之间,且伴随有四种极为特殊的情况之一,便可被视为符合法律所确定的“
情节严重”范畴。
再者,倘若因
行贿行为获取不正当之利益,导致直接
经济损失高达一百万元以上,则必须判定为“使国家之利益遭受极其重大损失”。
涉及的行贿金额倘若超过了一百万元大关;
或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百万元以上;
又或是涉及的经济损失高于五十万元但未达一百万元之间,且附带有上述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皆被视为“情节格外严重”之案例。《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