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若原配偶拒绝让您探视子女,则您有权向法庭提
起诉讼。
如果在赢得庭审之后,对方仍然未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其义务,那么您便可以请求法院实施
强制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并非普通的执行行动,法院并无法直接针对子女的人身以及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主要是针对那些拒绝遵守法定义务,为他人行使探望权提供帮助的个人和单位采取
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性手段。
那么,这意味着通过罚款和拘留措施来迫使阻止您探望或与子女交流的一方配合您实现探望权的愿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