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事宜中,关于
债务问题必须先行明确其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责任抑或是仅由单方面负担的
个人债务。
若判定这笔债务属于单方面债务,那么在
离婚过程中自然仅需由惟一的
债务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反之,若是被确定为夫妻共同责任的债务,则在婚姻解除之际需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偿付责任。
有关这部分共同责任的具体分割方法,双方可先自行协议解决。
如若未能达成共识,即可以诉诸法律途径,由法庭裁决如何公平分配这部分责任。
至于何种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为置办财产而做的借款此款项已然转为夫妇双方的
共同财产,为此类资产筹措资金所产生的债务也应当划归为
共同债务范畴;
(2)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支撑家庭日常开支及生活所需所背负的债务亦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之债务,或者如若一方利用生产经营收益来补贴家庭生计或与另一半共享所得利益时所产生的债务,同样应被列入共同债务范围;
(4)无论是夫妻任何一方可或双方均需就医治病,或是有法定需要照顾之人需要救护治疗时所产生之债务皆属共同债务;
(5)在育儿过程中所背负之债务,亦可视作共同债务;
(6)
赡养负有
赡养义务之长者所产生之债务同理应列入共同债务之列;
(7)为支付子女教育、培训费用以及夫妻间或任何一方的教育、培训支出产生之债务均为共同债务;
(8)为支付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在正常社交活动中的必要开销所产生之债务亦为共同债务;
(9)如若夫妻之间有书面协定划为共同债务的,则该项债务应被看作共同债务;
(10)除上述条款外,其他应当被评估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亦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