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交通事故中加害方
保险公司理赔方式的详细说明和分析:
(1)两辆
机动车之间产生的交通事故,当
无责方并未对此类事故有任何过错时,无需承受
赔偿责任;
(2)一辆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之间产生了交通事故,如果在确认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无过失的前提下,那么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若有确凿的
证据显示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存在过失,则可以根据其过失程度相应地减少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在机动车一方并未发现其自身存在任何过失的情况下,机动车将仅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若该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恶意碰撞机动车而导致,机动车一方则不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