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之前已存在的财产,无论其称之为“婚前”或其他名称,都不必在
离婚过程中进行平均分配。
在这方面,双方必须明确达成共识或者在法律上认定,否则这些财产应当被视为一方
当事人的私有财产,离婚时不得作为可供分割的财产加以处置。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离婚时需要用于分割的财产仅限于
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环节,夫妻之间需协商解决如何处置
共同财产;
倘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子女利益、女方权利和无过失一方权益等因素,依法做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