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遗嘱乃自然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形式,对于自身的财产或者事务所做的个人决策,以确保
遗产分配及其他事宜在其过世后得到妥善处置。
通常而言,遗嘱在
立遗嘱者生命终止之时方始生效。
然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只有当具备下述四个必要条件的遗嘱才具备法律约束力:
首先,遗嘱的制定主体必须具备遗嘱能力,也就是说,遗嘱制定人在制定遗嘱时须拥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和判断能力,无
行为能力以及有限制能力之人所立之遗嘱将不具任何
法律效力;
其次,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制定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受到欺骗或者威胁等因素干扰所立之遗嘱则无效;
第三,遗嘱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
即是说,遗嘱制定者仅能处置其
个人财产,不得擅自处分属于国有的、集体的或者他人所有的
产权,若出现此类情况,该项涉及之部分应视作无效;
最后,倘若
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者离世,那么,这名
继承人的有关遗嘱部分将失去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