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数种情形下,均可以被认定为存在感情破裂的现象:首先,若其中一方涉嫌
重婚行为,即已有合法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却再度与他人生育子女或以夫妻名义生活。
其次,倘若某一方对其配偶施行
家庭暴力,如殴打、
侮辱、捆绑等行为,亦可视为感情破裂之表现。
再者,当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共
同居住且构成
事实婚姻或通奸关系时,也同样符合感情破裂的标准。
另外,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遗弃或虐待
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将成为
婚姻破裂重要依据。
最后,尽管并非所有的感情破裂都必须经过法院判决才能确定,但当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开居住长达两年以上,也可以作为判定感情破裂的参考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