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死刑即决执行并不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对于那些所犯之罪本应处以死刑惩戒,然而考虑到被告人体认其罪、
立功赎罪或是在
犯罪过程中处于相对较轻的角色等法定减轻情节,可以不予立即执行;
其次,当考虑到被告人在实施
犯罪行为时的年纪、智力水平以及身体健康等自身特殊情况,也可以作为决定是否立即
执行死刑的因素;
再者,如果案件起因于
婚姻家庭矛盾或者邻里
纠纷的加剧而引发,使得原有的
犯罪事实被进一步激化,这类情况下亦可酌情
缓期执行死刑;
最后,对于犯罪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或审判进行期间孕妇的情况,都不得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
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