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明确,
取保候审期间不应算作
羁押期限。
所谓「
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拥有
侦查机关责令
犯罪嫌疑人向相关机构提供
保证金或者提出保
证人的权力,以确保其不会刻意逃避、干预司法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满足随时接受
传唤,能够保持随时在场状况的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在此阶段,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均未被采取任何形式的拘禁与监禁手段,故而这种做法并不属于
羁押范畴。
因此,在计算被
羁押人员的法律期限时,不应将取保候审期间计入在内。《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