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后的第二个月份被解雇的相应
赔偿事宜,必须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当用人单位非法中断与员工之间的
劳务关系,且无正当理由时,若此举并非出于员工的意愿,则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支付双倍的
经济补偿费用。
其次,如用人单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来结束劳务关系,此时他们只需付出一定经济代价即可解决问题,这个数额是根据该员工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乘以他每个月的薪水,以此计算。
然而,若员工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用人单位选择解除劳务关系的话,便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了。
对于员工,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派遣单位触发
劳务合同的终止条款:
首先,在
试用期内被鉴定为无法满足职位要求的条件;
其次,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
再次,屡次疏忽职位职责,谋取私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此外,员工在同一时间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这将严重影响到本公司的工作任务按期完成,或者即使公司已明确提出,但员工仍旧拒绝采取措施进行改进的情况;
最后,即使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况,导致
劳动合同的结果为无效状态也是这些员工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务合同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因
犯罪行为需追究
刑责时而引起劳务关系终结的情况,也包括在此之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