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名被告被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期限的
有期徒刑,其
犯罪行为相对轻微且具有悔悟之诚意,未见再度
犯罪萌芽,而且流放与社区生活之间并无严重有害影响,在这些条件下,才有可能考虑是否予以
缓期执行。
另一方面,当涉及到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犯、正在怀孕的妇女以及年龄超过七十五岁的高龄罪犯时,原则上应该实行缓期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