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因孕情出现需要保胎而申请延长休假时长的问题,其最终决策取决于所在单位的具体规章制度。
此外,所予的假期之长短亦需考虑到个人的健康状况,一般是通过依据员工自我诊断的
医疗期来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
法规的规定如下:如医疗期定为三个月,那么就应将员工在六个月内实际休假的所有时间累加起来来评估;
若医疗期设定为六个月,则需将其
病休总时间累积至不超过12个月的范围内来计算;
如果医疗期为九个月,那么需要计算的病休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5个月;
若医疗期设定为十二个月,就需要在18个月之内累计病休时间;
同理,当医疗期设为十八个月时,需要将病休时间限制在24个月以下;
最后,当医疗期长达二十四个月时,病休时间最迟到30个月为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