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此类情况,市民是有资格向司法机构提出
申诉的。
按照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无论
债权人是否在相关借据、收据或
欠条等
债权凭证上予以注明,倘若持有上述债权凭证的公民或
法人发起民间借贷
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全力接受并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