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夫与妻享有自主决定
共同财产性质及所有权归属的权利。
这一方式我们称之为“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财产划分及归属约定”,其主要针对的对象为入伙前各自拥有的以及婚姻过程中所获得的各项财产,包括对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
债务的偿还问题。
然而,若要确保这份约定具备法律约束力,就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必须满足的法律条件:
(1)订约双方需皆具有独立
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务必真实可靠,也就是说协议的签署应建立在夫妻双方完全自愿且非受任何一方
欺诈、压迫的基础之上;
(3)约定内容禁止
触犯法律及
公序良俗,具体来说就是要求约定事项必须合规,不可逃避立法监管或侵犯国家、社会团体及第三者权益,甚至无法涉及处理其他
家庭成员或第三者财产归属事宜;
(例如:
不可设立生男给予生活保障,生女
强制离婚等条款);
(4)婚姻关系必须合法有效,若存在
无效婚姻或
可撤销婚姻磋商,此类约定将不适用于该情境中;
(5)协议需要以
书面形式呈现,尽管公证并非必要步骤,但经过公证后的协议将具有更高的
法律效力,因此强烈建议
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做好公证工作,以便
保证协议内容及其当事人意愿的真实性无异议,从而避免因新产生的争议导致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