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订立了明确的
借款用途条款,
借款人便须严格遵循此等约定,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若借款人未能遵守双方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发生时,出借方有权中止向借款人发放新借款,或
提前收回已发放之借款,甚至有权解除双方的
借贷关系。
此外,如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使用方式滥用贷款的情况出现,
贷款人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对其实施的过失行为进行合理惩罚,包括但不限于对该笔贷款进行本金或利息的部分乃至全额罚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