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男性
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变的情况下,在进行
财产分配阶段,法院会倾向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一方予以适度的关照,适当的给予更多比例的
财产分割。
然而,绝非会做出剥夺对方全部
财产所有权的极端判决。
在此状况中,受
家暴伤害的一方仍有权向法庭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主张。
倘若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了有关其中一方完全失去所有财产的协议,只要协议内容是出于自愿,并且同意完全丧失所有财产的人亦愿意承担协议约定责任,那么便符合所谓的“
净身出户”情形,但是此种做法应当以不影响其起居生活的最低需求为准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