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期往前推的时间范围内,若男女双方向符合法定
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判定为
事实婚姻关系;
然而,自该日期之后出现此种情况时,若男女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人
民法院理应告知其在
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先进行
结婚登记手续的补办工作。
若是未能及时办理,则应认定其
同居关系的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否在此期间补办了结婚登记,只要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就等同于具有
法律效力的正式婚姻,这将与通过依法登记缔结的正统婚姻关系得到同等的法律待遇和保护。
如若无法视为事实婚姻,那么这样的同居关系便无法从法律层面获得保护和认可。《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