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夫妻在婚前共同生活的时间持续很久,但仍不能将其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配偶一方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
存续而自动转变成为
夫妻共有财产。
在通常情况下,以下列财产类型被界定为夫妻中的某一方单独所有的
个人财产:
首先是(1)一方在
结婚前即拥有的任何财产;
其次是(2)一方向他人或机构所领取的基于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任何
赔偿或
补偿金;
接着是(3)
遗嘱人或赠送者在遗嘱或
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定仅属于某一方的任何财产;
进而包括(4)一方所专用于日常使用的任何生活物品;
最后还包括(5)除上述之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任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