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八个月大的婴儿被判定为
离婚案件中的问题时,通常情况下,
代理权并不会授予男方。
然而,当母亲存在以下任一相关情形时,若父亲提出要求其亲自
抚养子女,则人
民法院将会对此予以支持:
首先,倘若母亲长期罹患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程度较重的身体疾病,致使子女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
其次,在具备抚养条件,且未能充分履行
抚养义务的前提下,父亲申请子女跟随自己生活;
最后,考虑到其他一系列复杂因素,如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确实证明子女不宜继续跟随母亲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